园区各单位:
为做好园区2009-2010年冬季供暖工作,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护广大居民、单位切身利益和供暖单位的合法利益,现就冬季供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京政办发〔2001〕3号《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及京政管字〔2006〕378号《关于加强供热安全管理消除供热系统安全隐患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园区所有供暖管线、设备、仪表、压力试验等检修、大修工作必须在10月17日前全部完成。10月17日以后未经机关服务中心供暖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暖气管线和设备的安装(在建工程除外),更不能进行暖气管道的开口作业,违者将按照北京市供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从10月18日上午8时起,园区供暖系统分区域开始进行上水。上水期间,请各单位派专人值班、职工家中注意留人,注意观察供暖系统上水情况。如发现跑水、漏水、爆管事故,不要个人处理,请及时找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修理。库房、计算机、财务室、资料书库等重要位置,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上水期间务必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今年大修改造或新竣工的供暖建筑,施工单位要安排好维修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及时做好供暖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若发现暖气不热、漏水、爆管、水力失调故障,请及时处理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保障部。正在建设或改造的建筑房屋,必须具备供暖条件并经过供热单位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供暖。
四、园区自管单位(含北京城建公司、北京建筑设计院)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对楼房供暖设施及管道系统进行安全普查,全面掌握供热系统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供热的安全隐患,并将普查结果报机关服务中心保障部。
五、按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要求,11月7日至14日为供暖系统的调试期,11月15日正式供暖(备注:供暖时间如有变化,以北京市热力公司通知为主)。在供暖系统调试期间各单位除安排好值班、维修人员外,对去年楼房室内存在暖气不热或漏水、跑水的故障,请务必在10月下旬检修调试完毕,同时要做好供暖温度的上门测试工作,测温户数为园区总户数的2%-4%。
六、因今年房屋改造面积大,拆除建筑多,供暖管道更换频繁等情况,在供暖试运行中可能会发生管道堵塞及水力、热力失调导致系统局部不热现象,请自管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在检修水暖管道或设备时与机关服务中心保障部保持热线联系,互相配合。
七、供暖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严格控制各项供暖指标,加强对供暖管网巡视检查,建立完备的事故处理流程及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跑、冒、滴、漏事故隐患,做到按时供暖、安全生产,要确保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供暖,同时做好热源管理和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温度、流量、流速、压力参数符合规范要求,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室温合格率不能低于98%。对物业和自管单位提出的供暖质量问题,要积极配合解决。
八、园区供暖自管单位(含北京城建公司、北京建筑设计院)在供暖期间,除做好自管热力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外,同时也要做好供暖参数的内部调试,采暖系统远近端的供回水温度差不能大于5度,采暖循环流量每平方米1.5-2公斤,建筑高度每米资用压力损失为0.01MPa米水柱,确保温度、压力、水力平衡、达标。未经机关服务中心供暖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停止供暖或降低供暖室内温度。
九、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缴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居住人所在单位缴纳。
根据北京市热力公司西区销售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供暖费于2009年11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北京市热力公司,请有关单位按规定将供暖费及时缴纳到机关服务中心保障部。
十、供暖工作关系气象业务和千家万户的生活,不能出现半点疏漏和懈怠。希望园区各单位和住户给予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在物业、施工单位以及保障部检修人员修理或巡视采暖设备时,应从多方面提供方便,保证供暖组织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再进行供暖增容,更不能随意增加供暖面积。今年已完成供暖增容或减容的,请及时到机关服务中心保障部办理相关手续、补办(或核减)用热指标申请。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