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心简介 工作动态 气象后勤工作协作会 后勤管理 保障服务 党建之窗 企业风采 常青藤 职工风采 回音壁
·机关服务中心2010年招聘公告 2009-11-30  ·南区职工餐厅地下一层试营业 2009-11-24  ·学员宿舍楼拆除公告 2009-11-17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我们怎么办? 2009-11-11  ·供暖通知 2009-11-02  ·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2009-10-14 
后勤管理
园区管理
园区规划
住房与公寓管理
房源信息
房改政策
人防管理
房屋管理
基本建设
节能减排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住房与公寓管理 > 房屋管理
房屋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转租房屋所得需缴个税
更新时间:2009-12-1   浏览次数:

  继2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房补、车补等纳入工资总额,引得纷纷猜测个税征缴趋紧之后,国税总局又开始加大对个人转租房屋赚取差价的个税征缴力度。

  2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解读稿》认为,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不仅如此,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解读稿》最后强调,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版权所有 © 2004-2005 中国气象局后勤服务信息网
电话:86-010-68406670 传真:86-010-62182178
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京ICP备 05083823 号